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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印与启印规程

    发布时间:2024-09-15作者:来源:学校办公室(对口支援办公室、督察室) 点击:

         学校印章("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和"青海师范大学"印章)是学校职权的合法代表,是学校的标志,在学校公务活动中具有法律和凭信作用。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专人管理、使用。

          一、使用范围:
          "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和"青海师范大学"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函)。
          二、验印程序:
          1.审核
          (1)签字(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审批表、通知等用印须主管校领导签字;证明、证书、证件、科研项目(成果)申报文件用印须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2)用印内容;
          (3)留存材料。
          2.登记(用印时间、单位、内容摘要、批准人、承办人、用印数)
          3.验印(不得在空白纸张和空白证件上用印)
          4.归档留存。
          三、启印程序
          启用新印章或原有印章需重新刻制,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校领导批准;
         3.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4.印章刻制后,学校下发启印通知;
          5.原有印章,验留印模,交学校办公室统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