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印章("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和"青海师范大学"印章)是学校职权的合法代表,是学校的标志,在学校公务活动中具有法律和凭信作用。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专人管理、使用。
一、使用范围:
"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和"青海师范大学"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函)。
二、验印程序:
1.审核
(1)签字(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审批表、通知等用印须主管校领导签字;证明、证书、证件、科研项目(成果)申报文件用印须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2)用印内容;
(3)留存材料。
2.登记(用印时间、单位、内容摘要、批准人、承办人、用印数)
3.验印(不得在空白纸张和空白证件上用印)
4.归档留存。
三、启印程序
启用新印章或原有印章需重新刻制,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校领导批准;
3.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4.印章刻制后,学校下发启印通知;
5.原有印章,验留印模,交学校办公室统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