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 并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学校各类印章统一由校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刻制、压印登记后正式发文启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和启用学校各类印章。
第四条 各职能教辅部门、院系及科研机构等实体性机构公章,均依据机构设置的文件,经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此类单位下属的科室印章、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 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经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五条 校内各种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经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学校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 由校办公室审核刻制。
第七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年久磨损变形, 需重新刻制印章时, 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八条 印章刻制由校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形式、规格、材质, 并开具联系函, 到指定的刻制机构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九条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均由校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废止停用的印章, 须及时交校办公室封存销毁。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日起即行停用。
第十条 各单位业务专用公章,如财务专用章、招生专用章、学籍专用章等的刻制、启用与废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包括“中共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青海师范大学”印章(含钢印),校领导公务签字章,各职能教辅部门、 院系及科研机构印章, 学校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 招生专用章、 学籍专用章)等。
第十二条 各职能教辅部门、院系及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单位印章。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对擅自使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监印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各职能教辅部门、院系及科研机构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除开具介绍信和证明用于一般工作联系外不得对外使用。严禁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印章要确保存放安全,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校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单位更名或撤销时,须及时将印章送交校办公室封存。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校办公室申请更换, 由校办公室报公安部门刻制新章后下发启用通知。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 用印日期、 发往单位、 用印内容、 用印份数、 用印单位、 批办人、 经办人。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坚持原则,审查用印手续是否齐全, 了解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加盖印章需端正清晰,不能歪斜或颠倒。
第十七条 所有使用学校各类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 申报材料等,用印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登记。
第十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单位须出具申请报告,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 并派人监印。
第十九条 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中共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以及入党志愿书、 出国政审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青海师范大学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 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 材料, 各类证件、 证书、 聘书,各类科研项目、基金、 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 以及出国审批、海关免税、控购物资、基建报批等须学校领导批准的各类申请表、 申报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毕业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 教师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书的照片压印。
第二十三条 校领导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 委托书、 申报表、 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2)学校职能教辅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 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 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3)各院系公章、其他科研机构的印章,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事务, 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 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4)校内各单位公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协议; 除财务专用章外, 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教辅部门、 院系及科研机构使用校印,需填写“青海师范大学使用印章登记表”。经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专业证书、进修证书等学习证书(证件)的用印,用印单位要分别出具经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并派有关工作人员与校办公室监印人共同监印。
第二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 证件、 聘书、 奖状等的用印, 由承办单位造册, 出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与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并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署名的文件、报告、函件等的用印,要经校办公室审核,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批,按学校有关行文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上报的科研项目申请表、鉴定证书及科研报奖材料的用印,要出具经科学技术处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并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报表用印,要出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三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的用印,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办理提款、开户银行帐户等的用印,要出具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
第三十三条 治安、消防等的用印,要出具保卫处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必要时须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三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向外刊登广告等的用印,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车辆年审、报废等的用印,要经财务处登记备案,并出具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
第三十六条 各类以学校名义署名的证明、材料等的用印,要经本单位审核备案, 出具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并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三十七条 因公出差等需开具学校介绍信的用印,需出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开具的学校介绍信需留有存根,校印应在两处压印, 一处在连接线上, 一处在落款处。 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三十八条 因公因私赴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需用校印或需开具学校介绍信的用印,需出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并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因公因私出国审批表”,按照审批表要求完成有关证明后, 方可用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需用校印时,必须由其所在部门、院系或科研机构出具申请单,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办公室负责人在校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 方可用印。
第四十条 其他情况使用校印,须经校办公室负责人或校领导签批。
第四十一条 申请使用校印具体流程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校领导公务签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校领导公务签字章由校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须经校领导签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青海师范大学财务专用章”、“青海师范大学招生专用章”、“青海师范大学教务处学籍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只代表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使用学校专用印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印章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申请使用学校印章流程
申请使用学校印章流程
一、以学校行政名义下发的公文、 函件:
校办公室文秘人员核稿后交主任或副主任签字→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字→机要室编号制文→用校印
二、 介绍信:
1、介绍信关系较重大事项,所在部门或院系填写申请单→部门或院系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分管校领导签字→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用校印
2、介绍信涉及一般事项,所在部门或院系填写申请单→部门或院系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用校印
三、各类报表:
1、例行报表→业务部门填写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2、年终财务报表、综合报表→业务部门填写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分管校领导签字→校长签字→用校印
四、各类证件:
1、职称证、工作证、退休证:人事处填写证件和申请单→人事处负责人签字→用校印
2、聘书:业务部门填写证件和申请单→分管校领导签字→校长签字→用校印
3、 学生证:
研究生:研究生部填写申请单集中办理→用校印
全日制本专科生:教务处填写申请单集中办理→用校印
成人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院填写申请单集中办理→用校印
4、 出国、 出入境(含港澳台)
公派: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填写申请单→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自费:所在部门或院系填写申请单→部门或院系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政审并签署意见(学生要由院系签署意见,并到学生工作处签章)→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5、 学历证明
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教务处提供详细名单并填写申请单→教务处负责人按规定签字或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研究生部提供详细名单并填写申请单→研究生部负责人按规定签字或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成人教育毕业证、进修证、结业证: 成人教育学院提供详细名单并填写申请单→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按规定签字或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短训班:承办单位提供办班计划批文并填写申请单→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各类证书复印件:业务部门核对原件并填写申请单→业务部门负责人按规定签字并盖章→用校印。如在学校查档,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方可用印。
补(换)发毕业证、毕业证明书: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相关业务部门填申请单→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五、各类奖励证书或处罚文书:
职能部门填写申请单→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六、 协议、 合同:
承办单位填写申请单→单位负责人签章→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章→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用校印
七、 申请帐号、执照等:
1、建立帐号→财务处填写申请单→负责人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2、申办营业执照(含年审)→承办部门填写申请单→负责人签章→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字→用校印
八、登广告、启事等:
承办部门填写申请单→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章→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校办公室审核→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或签章→用校印
九、购(售)车:
承办部门填写申请单→负责人签章→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签→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字或签章→用校印
十、 医保:
财务处填写申请单→财务处负责人(或委托专人)签字或签章→用校印
十一、公积金贷款:
人事处出具工资证明→财务处负责人(或委托专人)签字或签章→用校印